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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金融海嘯過後,台灣的大多數企業都會這樣表示,如果公司營運沒賺錢或損益平衡,說公司的經營還不穩定,如果公司賺大錢,顧左右而言它,向員工訴說,社會上大多數企業的平均薪水沒有大幅上漲,在大眾的認知中,公司有利潤,理論上員工應該能夠獲利,例如加薪,但那是傳統的看法,其實用數字去管理和經營的企業,越有獲利效率,其實就像機器一樣,越巨大的企業,越像精密的機器,運作時越無情,企業有沒有賺錢,跟員工的薪水其實沒有直接的關係,企業在扣員工薪水的時候,用營運無獲利來當作安撫員工抗議的理由,那是說服人的技巧,真正不加薪的理由並不是那樣,不管有無賺錢,對公司而言,高效率的員工都是很重要的,那可以減少資源的損耗。
企業就像是專制獨立的小國家,當企業有足夠人力、物力、財力,它就會形成一種「權力」,公司的內部規章就是「司法」,誰有「權力」就會變成「法律」,一個社區,如果有個傢伙有能力遇到不同意的事情就發動一群人去圍攻一個人,那麼他訂下的規則就是另類的「法律」,如果沒有政府和公司法,沒有凌駕在公司內部法律的單位,也就是說,「政府」不再繼續監督企業,那麼企業就會形成另類的「工作軍閥」,企業不像政府系統會有民主投票,除了股東以外,大多數人的死活只要違背公司利潤目標就被忽視。
企業是一個「開放系統」,而社會是一個「封閉系統」,對於企業來說,任何不需要的東西都是可以放棄的,價值等同垃圾,企業只要切斷了和那些東西的關係,就不必承受那東西的副作用,例如生產的污染,只要法律上的責任完成了,之後就算真的對人有害,沒法律責任就無所謂,當員工執行業務出現虧損就裁員,不需要考慮員工的後續問題,所以企業只需要注重運作當中產生的盈利價值,然後將任何可能造成虧損的問題,放到企業系統外。
污染的空氣毒死人是別人的事,員工被壓榨或裁員以後,家破人亡與企業無關,企業家只要建立雄厚金錢收益就是成功的企業,而企業長期把問題往外拋售到社會的結果,最後往往產生不可收拾的「副作用」,如果政府官員把政府當企業的經營,那就容易導致官商勾結,因為商人會給政府大量稅收,政府建立「以金錢計算的效率」的系統,背後卻向社會釋放了更多「無法用錢計算的副作用」,整個社會累積大量壓力造成民不聊生,最後這些壓力就會使社會崩潰走向暴力和混亂。
政府的責任不是營運獲利,而是處理企業產生的各種副作用,例如因為企業血汗工人,導致政府必須提供醫療福利;企業壓低勞工薪資,使員工無力負擔教育、教養,生育兒童,所以政府必須額外付出教育福利;因為員工貧困疾病或者教育不足而導致的罪案問題,政府必須負擔治安成本;因為產業結構改變而被放棄的勞動升級成本,政府必須負擔失業救濟;為了維持農村社會存在和安定生活,解決農村人口外移,使社會穩定,政府必須施行農業補貼;因為企業經營利潤差,挪用公司資金去購地炒房的效益更理想,變相墊高所有產業成本的土地成本,導致政府必須補助民生住宅租金。
現代政府雖然效率低落,但卻是企業的唯一剋星,如果沒有「政府」,那麼企業就會為所欲為,實現他們最大的效率,把所有問題做切割,最後的所有副作用都丟給政府,這是1890年代,美國社會的真實寫照,美國長期以來的私有經濟和自由競爭,在市場規律這只看不見的手中自由運行,任憑企業自由發展、自然淘汰,政府避免干預經濟運作,繁榮的社會已經出現了嚴重的兩極分化和各種罪惡,勞動死亡率高,工人每週工作六天,每天工作12到16小時,每天的工錢只有兩美元,超過兩百萬名兒童成為勞工,最小的只有四歲,資本主義發展到一定程度的時候,各種各樣的壞事都出來了,工人的勞動條件非常差,礦區災難不斷發生,自由經濟市場變成壟斷的市場,社會秩序腐敗,國家資源壟斷,官員欺詐貪汙層出不窮,工人利益、社會公平、中小企業的自由發展全都消失了。
1901年,羅斯福當選美國總統,羅斯福總統把勞資雙方邀請到白宮進行歷史上第一次議會討論,規範保護工人權益的法律條文,明確了工傷賠償標準和工人的勞動時間,建立公開的聽證會制度,還有成立維護勞工相關權益的政府機構,市場競爭會導致個人成敗,不管是老闆還是勞工,有成功的人,也會有失敗的人,企業的目標是搶奪成功者,政府的責任是處理失敗和協調勞工權益,例如改變技術人才的比例結構,恢復人力供需市場的平衡,趁全球市場的變革,讓國內企業自然淘汰,而非繼續扶植良莠不齊的所有企業,那將招致國家陷入民不聊生的地獄,世界大部分已開發國家,和美國一樣,先後都建立類似勞工委員會的機構,站在力量較分散的勞工陣線,監督有財有勢的企業,作為工會和企業溝坪的橋樑,維持勞方和資方的勢力平衡。
台灣政府也有設置勞工委員會,採取首長制,行政首長對各種事務擁有最終決定權,其他領導成員均為行政首長的幕僚,只有建議權,沒有決定權,1987年成立以來,雖然有保護勞工的相關法令,但勞工委員會的執行方針嚴重傾向資方財團,漠視資方壓榨勞方的動作,長期下來,大型企業紛紛變成地方軍閥,其中,「上班打卡制,下班責任制」和「工讀時薪,正職工作」更是造成台灣廣大勞工族群如同進入地獄工作。
假設某件工作需要一個人工作四十小時才能夠完成,但管理者只給員工四天要他完成,如果員工早上08:00上班,一天只工作八小時,他無論如何都完成不了的,但是東方的職場風氣有種壓迫力,老闆或主管會直接或間接壓迫員工自己「自願」每天加班兩小時去完成他,拚到18:00才下班,而且往往是沒有加班費和任何補償,上級的命令,下級一定要完整實行,雇主施予員工的工作量逐漸沒有節制,一直接受超額工作量的員工,往往急就章完成超額的工作,工作的品質下降,雇主只好再額外增加任務來補強不完善的部分,惡性循環,最後老闆節省人力的貪小便宜個性,逐漸迫使員工「自願」加班,就算當天工作已經完成,員工依然礙於「不成文的秩序」,人人不敢獨自先下班,這種錯誤的職場制度,只要能順利把工作完成,雇主就不會改進,雇主所謂管理技巧,並不是發揮團隊最大的效率,而是轉變成如何馴服員工花更多時間去聽令命令完成工作,最後逐漸演變成打卡上班,但完成任務才能下班,因為懼怕於主管的考績評等不佳,甚至工作早已完成了,只要沒有同事表現出下班的準備,整個部門可能撐到18:00還沒下班。
但並非每位企業老闆都要求責任制和常態加班,企業主要求的是任務高效率的完成,並非員工無事也要留在公司內,但溜鬚拍馬、營造假象的演技派主管卻會刻意要求所有員工加班,來營造「這個部門很忙,工作積極」的假象,避免人力閒置而被縮小人員配置,主管做事揣摩上情,所以沒事做也要找雜事來讓屬下加班,日子久了,某些企業的「責任制」,已經不只是加班完成任務,而是「表演加班完成任務」。
「上班打卡制,下班責任制」會大幅增加勞工工時,許多台灣企業主都是薪水小偷,企業企圖以無償代價,要求員工額外增加工作時間或工作量,甚至對待東南亞的外籍勞工,更是變本加厲的壓榨,近兩年來,勞資爭議主要原因,絕大多數都是資方拖欠工資或不給資遣費,全台灣職場氣氛就是「壓榨」,就業環境變成人間煉獄。
數據來源http://statdb.cla.gov.tw/html/nat/0125menu.htm
勞基法規定,台灣勞工正常工時每天8小時,每個月加班不能超過46個鐘頭,加班必需給加班費,否則第一次將對雇主開罰2萬,第二次6萬,第三次以上30萬,單項違規罰款上限就是30萬,查詢勞委會網站,全台灣被以違反勞基法裁罰過的知名大型企業,宏達電、新光三越、瓦城泰國料理、統一超商、全家便利商店、華信航空、華碩電腦、燦坤實業、太子汽車工業、維力食品工業、PRADA精品、金車公司、肯德基、花園大酒店、南山人壽、UNIQLO服飾、ZARA服飾、台灣航勤公司、大同電訊、蛋塔工場、保全業者、醫院、酒店、派遣業者、建教企業等眾多知名企業,為了衝業績或降低人力成本,知法犯法,雖然有法令依據,但勞委會執法傾向資方,加上罰責明顯輕於壓榨勞工的利潤,例如知名企業宏達電,資本額數十億,裁罰數萬元,明顯不成比例,所以企業寧可鋌而走險壓榨勞工,也不願遵守勞基法,提高營運成本。
儘管台灣多數上班族每天工時超過10小時,但真的會檢舉自己老闆的員工實在少數,因為舉證困難,法規認定達到「違法」的標準沒那麼簡單,例如「在公司時數」≠「工作時數」、電子化上班打卡可能更改資料等加班時數爭議,就算勞工舉證了,勞委會底下的勞動檢查處未必會認為可以做為證據,而且勞動檢查處的編制太小,例如台北市的企業值班狀況檢查,一名檢查員一週安排6處實訪查,一周查六家企業,不如集中查訪特定企業或抽查幾家企業,根本無法完全檢查,甚至勞動檢查處的員工,面對龐大的業務,本身就是被壓榨的勞工。
過度勞累會造成身體機能指數飆升、長期咳嗽、經常滿告、暈眩頻繁等症狀,企業以營利為目的,企業主管就算看到職員出現這些過勞症狀,部門運作和求績效的壓力依然存在,所以主管不會停止逼迫員工超時工作,這種變相過失殺人或謀殺的職場氣氛,近年來普遍存在台灣各個產業,尤其是對許多優質的人才,台灣企業根本是行刑場,企業招募到能做事的人才,他的工作量馬上變成別人的數倍以上,因為這些人才做事效率高,主管會施加更多壓力和任務,逼迫人才超時工作,直到他死亡或離職為止,在台灣科技產業,來得及離職的「過勞未死」員工或來不及離職的「過勞死」員工,案例都遠超過媒體所報導的數量。
「工讀時薪,正職工作」是另一項資方壓榨勞方的作法,以工讀的模式時薪員工,但卻要求員工背負正職工作的內容,企圖規避勞保、健保、勞退等成本,這種模式充斥在餐飲業、超商、補教業等,而勞工委員會更是帶頭以「工讀工作」的模式壓榨勞工,採用法定最低時薪103元,基本工時每日為八小時,每兩週不超過84小時,週休二日,但月薪卻低於基本薪資,但內容完全合法,連政府都在示範如何合法壓榨勞工,何況是利益為導向的民間企業。
台灣勞工並非不願加班或努力工作,放眼全球,台灣人在歐美澳加等已開發國家的職場表現,工作效率和工作態度和中南美洲、東南亞、中國、歐洲各國移民勞工相比,毫不遜色,回到台灣,2001年以來,台灣勞工工時名列世界前茅,但勞動報酬卻沒有反映在薪資上,10年來薪資成長幅度,僅優於經濟衰退20年的日本,遠遠落後給其他國家,雖然新加坡和南韓勞工工時長,但薪資也持續提升,可是台灣勞工在台灣,完全得不到應有的報酬。
工業革命以來,英美德法等已開發工業國,都經歷過企業財閥壓榨勞工的歷史,隨後政府也建立了捍衛勞工的各種機構,在台灣,勞工數量雖大,但勞工工會太過零散,許多工會「官僚化」、「派系內鬥」、「幹部高齡化」,中世代和年輕世代嚴重缺乏爭取權益的團結向心力,勢力完全無法和資方抗衡,此時政府機構監督私人企業的權責更重大,而勞工委員會就是關鍵的勞資雙方橋梁,但如今勞委會彷彿資方委員會,替專制企業寄生在台灣人民身上合理化,政府部門或官員甚至提倡「無薪假」或「無薪實習生」等模式,讓年輕世代的「實習教師」和「醫護人員」以「學習」、「實習」之名義,接受低薪,甚至無薪制度,台灣許多企業已經變成吸血怪物,日積月累造成許多社會問題,勞工民怨已經極大的壓力,政府實在不能再縱容企業行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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