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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以來,有經營海外企業或進行海外投資的人,應該可以明顯體會金融業對於洗錢防制推動的積極度。台灣在2018年將接受「亞太洗錢防制組織」(APG)評鑑,所以金管會要求國銀OBU(Offshore Business Unit,國際金融業務分行)要在年底前全面清查及確認高達15萬人的客戶身分,否則OBU帳戶可能被迫關閉。
不只是台灣,東南亞的汶萊宣布,2017年底將關閉設立當地的境外公司,屆時在汶萊的境外公司將喪失法律主體資格,無法以境外公司的名義設立OBU帳戶,全球其他避稅天堂的國家或地區未來也有可能會跟進。即使這些措施會對銀行業的海外獲利造成影響,在全球執行洗錢防制的壓力下,台灣金融業依然必須配合,像是台灣銀行就在網頁上公告,停止以往一些可能有洗錢嫌疑的金融業務,所以非法的洗錢行為,未來恐怕要付出相當大的成本了。
圖1:新洗錢防制法上路,銀行必須停止部分業務作為因應
不過這僅是杜絕台灣涉及境外的國際洗錢防制而已,在台灣境內,要洗錢的方法其實還是有的,甚至洗錢的背後,還有龐大的裙帶關係掩護,政商關係相近的人脈組成勢力,洗錢只是其中一項「服務」而已,不同的勢力內,酬佣、掩護、洗錢,早已是台灣長期以來的政商文化,2016年經濟學人雜誌評比全球裙帶資本主義在各國的比重,台灣排名第十,在台灣,你的政商關係越好,你的家族是執政者的親信勢力,你越有機會邁向財富,這是台灣社會心照不宣的惡習。
2016年全球裙帶資本主義指數排名
資料來源:經濟學人
交通幫、財經幫、教育幫,這些都是典型長期裙帶關係和權力近親繁殖下的產物,尤其是財經幫,這是台灣長期以來金融和稅制改革最大的阻礙,利用國家機器,執行鞏固自身利益勢力,對台灣百害而無一利,2016年台灣兆豐銀行在美國的紐約分行,被美國官方裁罰57億,因為違反洗錢防制法,但是從台灣財政部、金管會、兆豐銀行的處理結果來看,銀行不熟悉美國洗錢防制法規與分行內控不佳,並無具體犯罪事實,儼然就是官官相護之下的查無不法,還有永豐金被內部員工檢舉的三寶建設超貸案,即使金融銀行的內部檢舉人知道犯罪內情,在「吹哨人保護制度」長期缺乏落實和自律規範的情況下,大型財團和金融高層的金融犯罪,仍然難以被繩之以法,因為政府監督部門,本身很可能就是犯罪集團的「守護神」。
金管會長期以來,高階主管在退休前就安排好卸任後的轉任職缺,各部門業務局長退休後立刻轉任相關財團法人、官股銀行或證券機構等董事,方便退休後繼續獲得優渥的薪資酬佣,這意味著,金管會現任的監督者,要監督和指揮昔日長官的衝突情況,而且因為證交所、櫃買中心、期交所、集保結算所等證券期貨周邊單位,可以規避「公務人員服務法」第14條之1的旋轉門轉任限制,所以金管會的監督機制形同虛設,這些周邊單位往往是政府授權獨家經營,等於長年營運壟斷市場,經營者擺爛也是可以照樣運作,唯一犧牲的就是台灣金融、經濟、法規、稅務的改革躊躇不前,洗錢和酬佣就算是再明顯不過的犯罪行為,在金管會面前,有關係就沒關係,沒關係才有關係,按照這樣的官僚制度,台灣金融環境要有真正的改善,簡直是天方夜譚。
不過經過美國兆豐金分行洗錢懲罰事件後,加上國際洗錢防制政策越來越嚴格,未來境外洗錢手法,勢必會有明顯減少,只是台灣國內的洗錢犯罪,短期內恐怕還不容易遏止,常見的像是政治人物的「特別費」款項,透過地方工程和偽公開競標,沖帳後再捐作政治獻金,或者宗教獻款的方式,用廟宇管理委員會委外管帳,對外發包給特定廠商,或者來場配合競標,廠商把廟宇修繕的帳目「做好」,然後再和管理委員會分贓,透過辦宗教活動的方式也可以變相洗錢,這些都是台灣社會長期以來層出不窮的洗錢手法,大膽一點的作法,直接透過財團法人掌控整個廟宇的財務,透過廟宇的財產,買車、買房、買土地、買物資,實際上供私人使用,例如廟宇管理者本身是財團法人董事長,用廟的財產買台高級進口車給董事長作為私人代步,公眾捐款,可以轉移為特定私人使用,在法令上根本難以管制。
這也是為何行政院內政部打算要修訂宗教團體法,讓公廟財務透明化時,許多宗教團體立刻公開反對,因為一旦財務公開透明,讓內部成員、捐款者,或大眾知道捐贈的資產流向,這意味著,過去那種對捐款上下其手的模糊空間形同消失,像是台灣四大佛教團體,其資產規模早已媲美上市櫃公司,其中慈濟更是擁有全台數萬坪土地的大地主,土地主要還是透過買賣所得,而非捐贈,如果沒有修訂宗教管理法,讓財務透明化,那麼內部有心人士若要進行掏空或洗錢,外界或信徒根本無從查核和檢驗。
台灣的洗錢防制法,如果不是因為重大犯罪,或因重大犯罪產生的利益,和洗錢概念連結起來,間接發現洗錢的犯罪行為,通常不會東窗事發,要查到洗錢和犯罪事實,通常都是少數重大案件,台灣雖然有「財產來源不明罪」,看到你財產來源不明,就假設你犯罪,但只有不到五位身居高位的公務員被已依此條罪名判刑,和實際的犯罪數量相比,我想大多數台灣人都不相信,尤其是政商手腕高明的政客或商人,洗錢技術高明,往往是多層洗錢,操作的次數越多,檢調人員要追查自然是困難度增加,到最後洗錢很可能就不成立,只能說是,疑似洗錢。
從兆豐金洗錢案的揭發到官方稽查的過程,不難發現,「洗錢」的背後,可能包庇了超乎想像嚴重的裙帶關係和監督機制失能的問題,當政府要修正宗教團體法,不難想像,這法案可能會消滅許多的洗錢和財務掏空,國際的洗錢防制,或許可以有效減少境外洗錢,但恐怕防止不了台灣國內的洗錢犯罪。
http://www.naipo.com/Portals/1/web_tw/Knowledge_Center/Editorial/IPNC_170809_1502.htm
不只是台灣,東南亞的汶萊宣布,2017年底將關閉設立當地的境外公司,屆時在汶萊的境外公司將喪失法律主體資格,無法以境外公司的名義設立OBU帳戶,全球其他避稅天堂的國家或地區未來也有可能會跟進。即使這些措施會對銀行業的海外獲利造成影響,在全球執行洗錢防制的壓力下,台灣金融業依然必須配合,像是台灣銀行就在網頁上公告,停止以往一些可能有洗錢嫌疑的金融業務,所以非法的洗錢行為,未來恐怕要付出相當大的成本了。
圖1:新洗錢防制法上路,銀行必須停止部分業務作為因應
不過這僅是杜絕台灣涉及境外的國際洗錢防制而已,在台灣境內,要洗錢的方法其實還是有的,甚至洗錢的背後,還有龐大的裙帶關係掩護,政商關係相近的人脈組成勢力,洗錢只是其中一項「服務」而已,不同的勢力內,酬佣、掩護、洗錢,早已是台灣長期以來的政商文化,2016年經濟學人雜誌評比全球裙帶資本主義在各國的比重,台灣排名第十,在台灣,你的政商關係越好,你的家族是執政者的親信勢力,你越有機會邁向財富,這是台灣社會心照不宣的惡習。
2016年全球裙帶資本主義指數排名
資料來源:經濟學人
交通幫、財經幫、教育幫,這些都是典型長期裙帶關係和權力近親繁殖下的產物,尤其是財經幫,這是台灣長期以來金融和稅制改革最大的阻礙,利用國家機器,執行鞏固自身利益勢力,對台灣百害而無一利,2016年台灣兆豐銀行在美國的紐約分行,被美國官方裁罰57億,因為違反洗錢防制法,但是從台灣財政部、金管會、兆豐銀行的處理結果來看,銀行不熟悉美國洗錢防制法規與分行內控不佳,並無具體犯罪事實,儼然就是官官相護之下的查無不法,還有永豐金被內部員工檢舉的三寶建設超貸案,即使金融銀行的內部檢舉人知道犯罪內情,在「吹哨人保護制度」長期缺乏落實和自律規範的情況下,大型財團和金融高層的金融犯罪,仍然難以被繩之以法,因為政府監督部門,本身很可能就是犯罪集團的「守護神」。
金管會長期以來,高階主管在退休前就安排好卸任後的轉任職缺,各部門業務局長退休後立刻轉任相關財團法人、官股銀行或證券機構等董事,方便退休後繼續獲得優渥的薪資酬佣,這意味著,金管會現任的監督者,要監督和指揮昔日長官的衝突情況,而且因為證交所、櫃買中心、期交所、集保結算所等證券期貨周邊單位,可以規避「公務人員服務法」第14條之1的旋轉門轉任限制,所以金管會的監督機制形同虛設,這些周邊單位往往是政府授權獨家經營,等於長年營運壟斷市場,經營者擺爛也是可以照樣運作,唯一犧牲的就是台灣金融、經濟、法規、稅務的改革躊躇不前,洗錢和酬佣就算是再明顯不過的犯罪行為,在金管會面前,有關係就沒關係,沒關係才有關係,按照這樣的官僚制度,台灣金融環境要有真正的改善,簡直是天方夜譚。
不過經過美國兆豐金分行洗錢懲罰事件後,加上國際洗錢防制政策越來越嚴格,未來境外洗錢手法,勢必會有明顯減少,只是台灣國內的洗錢犯罪,短期內恐怕還不容易遏止,常見的像是政治人物的「特別費」款項,透過地方工程和偽公開競標,沖帳後再捐作政治獻金,或者宗教獻款的方式,用廟宇管理委員會委外管帳,對外發包給特定廠商,或者來場配合競標,廠商把廟宇修繕的帳目「做好」,然後再和管理委員會分贓,透過辦宗教活動的方式也可以變相洗錢,這些都是台灣社會長期以來層出不窮的洗錢手法,大膽一點的作法,直接透過財團法人掌控整個廟宇的財務,透過廟宇的財產,買車、買房、買土地、買物資,實際上供私人使用,例如廟宇管理者本身是財團法人董事長,用廟的財產買台高級進口車給董事長作為私人代步,公眾捐款,可以轉移為特定私人使用,在法令上根本難以管制。
這也是為何行政院內政部打算要修訂宗教團體法,讓公廟財務透明化時,許多宗教團體立刻公開反對,因為一旦財務公開透明,讓內部成員、捐款者,或大眾知道捐贈的資產流向,這意味著,過去那種對捐款上下其手的模糊空間形同消失,像是台灣四大佛教團體,其資產規模早已媲美上市櫃公司,其中慈濟更是擁有全台數萬坪土地的大地主,土地主要還是透過買賣所得,而非捐贈,如果沒有修訂宗教管理法,讓財務透明化,那麼內部有心人士若要進行掏空或洗錢,外界或信徒根本無從查核和檢驗。
台灣的洗錢防制法,如果不是因為重大犯罪,或因重大犯罪產生的利益,和洗錢概念連結起來,間接發現洗錢的犯罪行為,通常不會東窗事發,要查到洗錢和犯罪事實,通常都是少數重大案件,台灣雖然有「財產來源不明罪」,看到你財產來源不明,就假設你犯罪,但只有不到五位身居高位的公務員被已依此條罪名判刑,和實際的犯罪數量相比,我想大多數台灣人都不相信,尤其是政商手腕高明的政客或商人,洗錢技術高明,往往是多層洗錢,操作的次數越多,檢調人員要追查自然是困難度增加,到最後洗錢很可能就不成立,只能說是,疑似洗錢。
從兆豐金洗錢案的揭發到官方稽查的過程,不難發現,「洗錢」的背後,可能包庇了超乎想像嚴重的裙帶關係和監督機制失能的問題,當政府要修正宗教團體法,不難想像,這法案可能會消滅許多的洗錢和財務掏空,國際的洗錢防制,或許可以有效減少境外洗錢,但恐怕防止不了台灣國內的洗錢犯罪。
http://www.naipo.com/Portals/1/web_tw/Knowledge_Center/Editorial/IPNC_170809_1502.ht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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